退兵人员户口恢复
退役军人
出国出境归来人员户口恢复
回国人员出国后注销户口的,台胞回内地在苏州定居
办理材料
退兵人员户口恢复
1、 退役军人入户通知单;
2、 军官证原、复印件;
3、 身份证原、复印件;
4、 本人1寸彩照2张。
出国出境归来人员户口恢复
1、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
2、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3、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
办理流程
预审、受理、审核、上报
办事指南:
符合
1、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的;
2、依法被收养或收养关系发生变更的;
3、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有人姓名完全相同的;
4、姓名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造成误会或者本人受歧视的;
5、名字中含有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字的;
6、其他特殊原因。
未满18周岁的需要变更姓名的,由父母、收养人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上的人员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共同到公安机关办理。派出所受理公民变更姓名的申请后,认真调查审核,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
办理地点:
户籍地派出所
办事指南:
公民凭《劳动合同书》、《公务员录取通知书》,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职业变更;公民凭《房屋产权证》、《公有房屋租赁证》或《苏州市区廉租住房分配通知单》、《购买保障性住房证明书》,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处所变更;公民凭《毕业证书》,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文化程度变更;公民凭《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医学死亡证明》,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婚姻状况变更。
办理地点:
户籍地派出所
苏州注销户口办理流程
办理条件
应征入伍注销
应征入伍
死亡注销
有死亡证明
办理材料
死亡户口注销
a、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b、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c、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d、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e、自然死亡的持死亡证明
f、身份证及户口本(集体户的户口登记表)
服兵役人员户口注销
(1)申请材料:
a、《公民应征入伍通知书》
b、《户口簿》
c、《居民身份证》
3、失踪6个月以上户口注销
4、因定居港澳台地区或国外户口注销
办理流程
领号一窗口送件一审批一窗口领件
苏州定居港澳台地区或国外户口注销流程
审批主体: 永安桥派出所(园区) 法定期限: 当天
事项性质: 审批 办理地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早9:00~晚17:00
承诺期限: 当天
办事须知: 许可主体:苏州市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公安分局
事项性质:行政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服务内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
审批流程:预审、受理、审核、上报。
申报材料:
1、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由本人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注销户口。通过因私渠道在香港就业、就学居住满七年,并获得香港永久性居留权的,凭省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
2、前往台湾定居的,由本人持省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赴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
3、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出国定居的,应当由公民凭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注销户口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办事程序:领号一窗口送件一审批一窗口领件
法定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申请材料:
1、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由本人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注销户口。通过因私渠道在香港就业、就学居住满七年,并获得香港永久性居留权的,凭省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
2、前往台湾定居的,由本人持省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赴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
3、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出国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苏州死亡户口注销流程
审批主体: 永安桥派出所(园区) 法定期限: 当天
事项性质: 审批 办理地点: 永安桥派出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早9:00~晚17:00
办事须知: 许可主体:苏州市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公安分局
事项性质:行政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服务内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
审批流程:预审、受理、审核、上报。
申报材料:
1、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2、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5、自然死亡的持死亡证明;
6、身份证及户口本(集体户的户口登记表)。
办事程序:领号一窗口送件一审批一窗口领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当场
法定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申请材料:
1、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2、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5、自然死亡的持死亡证明
6、身份证及户口本(集体户的户口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