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微小保社保中心:只要在苏州社保交满一年,即可申请;带上居住证等相关证件到你所在的社区去申请一下。
苏州积分落户对年今龄有限制吗?
苏州微小保社保中心: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子女参加苏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公共服务待遇。
适用地区
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
适用人群
在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苏州县级市及吴江区户籍人员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时间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
计分标准
积分管理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一基础分: 个人基本情况、 参加社会保障情况、居住情况
个人基本情况积分
1. 年龄。
得分标准: 18 周岁以上至 40 周岁以下人员为 10 分。
超过年龄是不加分的!
在苏州积分落户需要多少分?
苏州微小保社保中心:今年上半年名额950人,最低分是715分。下半年名额1798人,预计分数也是700分左右。我800分多一点,排名1000多,后面还有700多人呢。
苏州微小保社保中心:你好!如果你已经是当地人,就应该没有影响的!
苏州今年实行积分落户后,还能直接通过购房落户吗?
苏州微小保社保中心:不可以直接通过购房就能落户,苏州只能按照积分总分数达到730分来落户。但是购房可以增加一定的积分,面积大于75平才有加积分(加60分),然后75平以上,每增加25平方,加20分。
苏州积分落户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该项目前已经开始实施(2016年):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当地的积分落户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6号):
第十八条 已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的申请人,户口需迁入本市的,应于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向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于60日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准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申请人迁入本市户籍后,其积分管理自动终止。
第二十二条 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苏州马上积分落户口,但是政策以前买房三年入苏州户口政策有变吗?
答:之前买房三年及社保三年的政策不变
苏州积分落户如当年分数不够,下年可以在申请吗?
答:可以的,想知道自己有多少分可以去看一看苏州的积分落户计分标准,分不够的话就去办个加分证什么的,然后再去申请。
苏州积分落户多少分可以落户
答:只要在苏州社保交满一年,即可申请;带上居住证等相关证件到你所在的社区去申请一下。
苏州有房子的外地人需要积分落户吗?
答:苏州有房子的外地人如果房子总面积超过75平方的不需要积分落户,积分落户主要是帮助没有房子的或者房子不足75平方的非苏州户籍人员落户使用。
苏州积分落户今年申请过了明年还要申请吗
答:可以的,每人一年能申请两次
问:非婚生子的人能参加苏州积分落户吗
答:不能,非婚生子属于违反计划生育了,开不了计生证明
发型师职业技能证书 苏州积分落户有用么
答:有用的,职业技能是可以加分的
问:苏州积分落户房产面积不满54平米,可以吗
答:你好,只要你的房子是70年大产权的住宅房,无论房子面积多大,是不是二手都没有关系,都可以去申请积分落户,
苏州微小保社保中心:该项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建议当事人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明确:
1、以苏州积分落户为例:只要一方当事人在当地参保社保,并符合当地的积分落户条件,获得准入资格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2、具体迁入条件及手续,当事人可以参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办理。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6号):
第十八条 已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的申请人,户口需迁入本市的,应于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向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于60日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准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申请人迁入本市户籍后,其积分管理自动终止。
第二十二条 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苏州户口积分落户准入卡如何办理?
该项目前已经开始实施(2016年):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当地的积分落户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6号):
第十八条 已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的申请人,户口需迁入本市的,应于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向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于60日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准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申请人迁入本市户籍后,其积分管理自动终止。
第二十二条 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