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工作3年,并交社保,有合法的住所80平方,本科在苏州工作直接可以落到人才市场然后转到你房子上,中专在苏州工作5年并交社保,有合法的住所80平方,年龄30岁以下,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房产办理3年以上,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且被本市单位合法聘用5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意见),参加社保、医保3年以上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户苏州落户迁入;
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房产办理3年以上,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且经商、兴办产业连续三年以上,累计交纳税金20万元以上(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苏州落户;
苏州户籍准入登记流程简化
此次推出的简化苏州落户准入登记流程,是在不改变现有苏州市户籍准入办法的前提下,对省(市)外迁入苏州由公安机关审批的投资类、购房类、经商办企业类、投靠类等落户***明材料进行精简。同时,对一些可相互验材料进行了简化,如工资收入证明、劳动合同等不再需要提供。
其中,购房类的苏州落户申请,申请材料从之前的13种简化为9种;投资类的落户申请,申请材料从之前的13种简化为11种;经商办企业类的落户申请,申请材料从之前的12种简化为10种;投靠父母、配偶、子女类的落户申请,申请材料分别为8种、7种、7种简化为7种、6种、6种 。
苏州落户准入条件:
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为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合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落户、非农业落户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落户,统称为:"居民苏州落户"。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心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本市居民在城镇与农村之间的落户迁移,只作苏州落户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和福利待遇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拆迁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在本市申请落户迁移的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苏州落户从外市迁入本市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事本办法的准予迁入。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的人员不予准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苏州落户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苏州落户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苏州市平均水平(根据录用单位证明)。
第四条 凡迁入苏州落户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五条 下列苏州落户人员落户准入,由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人员;
(三)苏州落户需要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本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办理人才绿卡)已参加社保、医保,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在昆工作大专满3年,中专满5年,并拥有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苏州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并被评为苏州级以上劳动模范的;
(七)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八)经市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和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落户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
第六条 下列人员落户准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具有中高级技工或技师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苏州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四)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苏州落户政策
第七条 下列人员苏州落户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本市投资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经营3年以上、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二)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房产证办理3年以上,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且被本市单位合法聘用5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意见),参加社保、医保3年以上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三)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房产证办理3年以上,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且经商、兴办产业连续三年以上,累计交纳税金20万元以上(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四)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
(五)结婚三年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
(六)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父母、城镇无业和农村55周岁以上的父母(子女必须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父母必须在当地或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
(七)本市居民迁往合法固定住所的;
(八)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凡被苏州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苏州落户,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落户的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直接将落户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非苏州籍学生,落户迁移仍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下政策办理苏州落户。
第十条 凡提出申请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苏州落户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要求由相关受理部门公示。
第十一条 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迁入苏州市的人员,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至市公安局开具《落户准予迁入证明》;当年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加盖市人事局专用章的《落户迁移证》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苏州落户落户手续。
苏州婚迁落户所需材料: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户籍证明(或者落户本复印派出所敲章)
婚姻状况证明(一般指结婚证)
无业证明(一般是县就业局办理,城镇落户办理失业证,有红章和钢印)
要迁入地的房产证、土地证
工作状况证明(一般指劳动合同)
经济收入证明(一般是单位开具)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落户所在地计生办办理)
苏州办理落户
苏州落户迁移流程
公民办理落户迁移,除提供户籍证明、合法居住证明和有无违法犯罪证明外,以下情况还需提供:
1、招商投资类。⑴申批表、⑵招商局出具的招商投资证明、⑶税务局出具的缴税情况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2、民营企业录、聘用人员类。⑴单位录、聘用合同证明、⑵缴纳养老保险金证明(1年以上)。
3、城市机关、企、事业及团体录、聘用人员类。⑴人事或劳动部门正式录、聘用证明、⑵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证书等证明材料。⑶缴纳养老保险金证明。
4、引进人才类。⑴合法的录、聘用合同(或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才聘用证》)、⑵相应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书等证明材料。
5、购建住房类(指城市)。⑴申批表、⑵购(建)房人及随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⑶房产证书或土地使用证书(包括二手房、房改房、自建房)、⑷单位或社区民警出具的居住证明。
6、投靠类。⑴申批表、⑵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⑶子女投靠父母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7、县域内落户迁移类。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人事、劳动部门正式录、聘用证明。
8、城市人才(中级以上科技人员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自由迁移类。迁往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凭⑴申批表、⑵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书、⑶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签发《落户准迁证》。落户所在地凭《落户准迁证》迁出落户。迁回原落户地的,凭⑴申批表、⑵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⑶原落户地迁出证明等材料到原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迁移手续。
苏州落户迁出登记
当公民持有关证明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时,户籍民警一般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1、审核公民申报迁出登记的有关材料和手续,问明迁往地址、迁出原因和迁出人数。对〈〈准予迁入证明〉〉和其他凭证材料齐全、有效,手续完备,符合迁出登记规定的,当场办理;对于凭证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开具〈〈办理落户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凭证材料或手续,保证凭证材料或手续补齐后,第二次办妥。
对不符合迁出登记的,不予办理,并向申请人解释清楚。
2、在迁出者〈〈常表〉〉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何时何因迁往何地”栏中注明迁往地的详细地址和时间。对全户迁移的要收缴〈〈居民落户簿〉〉,并予以销毁。
3、签发〈〈落户迁移证〉〉,交申报人核对。
4、填写〈〈迁出登记表〉〉。
5、收存落户〈〈准予迁入证明〉〉及其他有关凭证材料,存档备查。
6、将注销后的〈〈常表〉〉按规定另册保存备查。
★公民领取〈〈落户迁移证〉〉后,因故不迁或迁出后未落户又返回原居住地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问明情况后,对理由正当的,凭原〈〈落户迁移证〉〉恢复常住落户,收回〈〈迁移证〉〉附载原存根上,并在备注栏内注明作废的原因,注销迁出登记。
★公民因故延期而使迁移证超过有效期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文明情况后,可补发新的迁移证,原证收回并附在原存根上作废。
★公民丢失迁移证的,迁出地派出所问明情况,要求公民写出书面申请、挂失后,可在证件有效期内补发新的迁移证,并在补发的迁移证的备注栏内注明补发的原因,然后,将公民的书面申请收回存档备查。
1、省内人员苏州落户迁入条件: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小城镇购置商品住房并实际居住的、可到所购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随迁落户。
2、在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和小城镇具有常住落户的(集体落户不包含人才市场学生集体户),可申请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投靠。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须年满18周岁;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龄不超过法定婚龄。
3、对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人员,在市区具有长期固定住所的,可办理迁入苏州落户落户。
4、对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我市城镇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技术骨干、特殊岗位所需特殊人才,在市区具有长期固定住所的,可办理迁入落户。
5、对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兴办实业,依法经营且资金占用一年以上的,或投资不足100万元,年纳税额达到3万元的法人代表和股份制企业股东,在市区具有长期固定住所的,可办理迁入落户。
6、在市区连续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五年以上或获得区、县(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在市区具有长期固定住所的,可办理迁入苏州落户落户。
7、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一年以上的,并具有稳定住所的,可办理迁入苏州落户落户。
8、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拥有稳定住所的,可办理迁入苏州落户落户。
9、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具有稳定住所的,可办理迁入苏州落户落户。
10、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六个月以上的,准予申请本人及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随迁苏州落户落户。
11、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连续务工六个月以上的,准予申请本人及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随迁苏州落户落户。
12、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入苏州落户落户
(1)与各级人才市场签订代理协议,由各级人才市场引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落入人才交流中心的。
(2)通过省、市“毕分办”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苏州落户迁入落户的。
13、在职干部、职工工作调动落户迁入,直接到分、县(市)公安局办理《落户准迁证》。
14、部队转业、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申请落户迁入,直接到市局户政大厅办理苏州落户准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