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限售了! 常熟只对刚需人群! 苏州购房政策变了?
有着“天堂”的美誉,更身处长三角包围圈,苏州无论从宜居、还是经济发展角度来看都位居全国前列。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口选择留在苏州或者投资苏州房产,然而作为新一线城市的苏州,房子可不是你说买就能买的,首先得看你够不够资格。
2016年,苏州由于房价快速上涨而引发全国关注,与合肥、厦门、南京并称“房价四小龙”,一度引发了抢房潮。也就在这一年,苏州相继颁布了4次楼市新政。密集调控在某种程度上压制了苏州楼市的火热势头,但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苏州楼市又有回暖迹象。想在苏州买房的人仍然有很多,但是能不能买就另当别论了。
目前,在苏买房主要依托的还是2016年10月3日颁布的最严限购令,那么,这些政策细节你了解吗?让无谷老师来为你划重点。
A:解决方法有2种,①没有苏州户口,但是你有2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缴满1年个税或者社保的证明,注意社保或个税必须是正常缴纳,而非补缴;②通过人才引进落户,只需在苏州缴满半年社保和个税,前提是你必须符合人才引进的条件。
具体参考各区人才引进相关要求
A:苏州实行户籍准入办法和积分落户办法双轨的户口迁移政策。户籍准入包括毕业生就业、随迁,人才引进、特殊群体落户等;在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可申请积分落户。
积分落户须知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原文可查看链接
苏州是积分管理政策解读原文
Q:我在苏州已经有一套房了还可以再买吗?
A:如果你没有苏州户口,1套已经是上限;如果你已经落户苏州,那么你最多可以买3套。
Q:首套房和二套房首付分别是多少?
A:首次购房最低首付3成;有购房记录但是没有房,有1套房没有贷款记录或者贷款已结清,首付5成;有1套房,贷款未结清首付8成;有2套及以上住房暂停发放贷款。
Q:苏州大市全都限购了吗?
A:并没有。苏州《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中指出,“本意见适用于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根据本地实际,加快制定政策意见,报经市政府备案后实施。”另外,具有常熟户口,且名下无住宅的家庭可申请常熟市优先购房资格(常住建[2017]266号)。
Q:苏州的房子满几年可以卖?
A:苏州大市范围内,仅张家港2017年8月出台了限售政策,不动产证未满2年的新房和二手房都不得转让。由于房产证不满2年需要交纳营业税,所以更多的人还是会选择至少满2年之后再卖。
Q:苏州公积金最高可以贷多少?
A: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家庭最高可贷70万,个人最高可贷45万;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家庭最高可贷50万,个人最高可贷30万。首次贷款的可贷额度按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计算,二次贷款可贷额度按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的6倍计算。如果你是高层次人才,可贷额度不超过普通人最高限额的4倍。
具体参见《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管理办法》
Q: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年限是多少?
A:工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最高年龄延长至 70 周岁,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75年。其他行,男性可以贷到65岁,女性可以贷到60岁。
Q:现在房贷利率是多少?
A:苏州12大银行中5家首套首贷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5%,其余上浮20%左右;二套房有贷款未结清大都上浮30%。
具体参见苏州新浪乐居7月最新房贷利率调查
经历严格的楼市调控之后,不仅房企拿地更加理性,购房者也日趋理性,整个房地产市场发展日趋平稳。无论你想在苏州定居或者投资,首先都要对苏州楼市相关政策烂熟于心。
附
《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意见调控的意见的通知》全文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稳定市场预期,根据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在苏府〔2016〕119号文件“苏十五条”政策基础上,制定进一步调控措施。现就有关
意见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条件。
按照地块确定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要求,明确地块公建配套、人才公寓等配建要求;合理设置住宅用地出让市场指导价以及一次报价区间,对超过市场指导价的住宅用地,严格按照苏府〔2016〕119号文件规定的销售条件执行。为保证商品住宅建设品质,推动土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并可采取限价销售作为招拍挂条件。加大保障房(定销商品房)和人才公寓的上市力度。
二、进一步调整商品住宅购买政策。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 2 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 1 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购房人需提供现有房屋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并出具书面承诺。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引进的各类外来人才,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三、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文件规定,实施限购措施城市首次购房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按照市政府最新调控要求,经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对相关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出如下进一步要求。
(一)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二)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50%。
(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调整为80%,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从严控制公积金贷款。
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保持不变;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从现行7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单人贷款最高额度从45万元调整至30万元;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从按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计算可贷额度,调整为按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的6倍计算可贷额度;暂停受理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增量公转商)业务。
五、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申报价格,经价格部门严格成本核算确定备案价格后,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同一批次分批销售时,不得提高销售价格。下一批次备案价格不得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
六、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住建、国土、规划、物价、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合执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囤积房源、捂盘惜售、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虚构价格、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以及违反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及备案制度等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节,分别采取停止价格申报和预售证发放、不予网签销售、限制参与土地竞拍等处罚或处理措施,并将其违规违法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公开曝光。公安部门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4日起实施。本市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政策执行时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统一以网签合同时间为准。10月4日前已签订认购协议且已支付部分房款的预售房源除外。
本意见适用于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根据本地实际,加快制定政策意见,报经市政府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