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积分落户申请条件:
1、已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的申请人。
申请纳入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指南(材料+流程)
吴江积分落户申请材料:
(一)必备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2.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3.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
(二)选择材料(或称加分材料):
1.本区购买居住房的提供相关证明。
2.文化程度学历证书及学历验证证明。
3.户籍地县级以上卫计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申请人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5.个人投资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或缴款凭证。
6.在国税、地税部门纳税的,提供纳税人名称、税号等情况。
7.有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提供相关证书、认定证明。
8.取得专利证书的,提供证书。
9.体育竞赛获奖的,提供获奖证明。
10.参加无偿献血的提供卫计行政部门的证书或证明,采样、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的,提供红十字会证明。
11.参加婚前检查、妇幼保健,为子女参加计划免疫的提供卫计行政部门的证明(即:婚检报告单、儿童预防接种证、孕产妇保健卡、儿童保健卡或儿童系统保健检查报告单、居民健康档案等相关证明材料)。
12.申请积分管理时从事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岗位的,提供从业健康证明。
13.参加志愿服务的,提供区文明办、区志愿者总会核发的志愿服务证明。
14.慈善捐赠的,提供本区慈善组织捐赠证明。
15.获得表彰奖励的,提供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
16.参加外来就业创业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的,提供区司法局核发的成绩报告单;作为普法志愿者积极参与区、镇(区)、村(社区)、所在单位举办的法治宣传活动的,提供区司法局证明。
17.申请人根据《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修订)》,可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证书(证明材料)认定的标准由负责评分的职能部门作出解释,通报区新市民事务中心。
吴江积分落户申请流程:
1、提交申请:新市民向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分中心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申请纳入积分管理,按规定填写表格,并根据《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修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信息核对:镇(区)新市民事务分中心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对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的资料进行核对,确认后,出具受理回执交申请人,原件退还,复印件存档,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复核。
2、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分数线根据当时排名算)。
吴江区新市民积分落户计分标准
吴江区新市民积分落户计分标准
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计划生育情况、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防疫、企业评分七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行政违法、刑事犯罪等内容。
积分管理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
(一)个人情况积分=年龄+文化程度得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得分
1.年龄
得分标准:18周岁以上至40周岁以下人员为10分。
2.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标准:大专为40分;本科为60分;硕士研究生为120分;博士研究生为20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3.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得分
得分标准: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为10分;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专业技术资格初级(员级职称)为30分;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专业技术资格初级(助理级职称)为50分;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为70分;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职称为90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在吴江区内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一个月加0.25分,最高分不超过90分;其中在吴江区外参加社会保险的转入本区后减半计分,其区外参保部分的分值不超过30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年限得分
1.房产情况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吴江拥有经住建部门认定的自有居住产权房建筑面积超过60㎡(含60㎡)且居住的为60分,60㎡以下的为50分,60㎡以上的每超过10㎡加4分,多套房面积可累计计算,总分不超100分。
2.办理居住证年限
得分标准:符合居住条件,累计办理居住证时间每满1年加3分。
二、吴江积分落户附加分
(一)计划生育情况
得分标准:
1.申请人出具户籍地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条件证明资料的,加80分。
(二)专利创新
得分标准:
1.申请积分管理当年度计入吴江区有效发明专利数据内的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加30分/件,第二发明人加20分/件,第三发明人加10分/件,其他发明人不计分。拥有多项专利的可累计计分。
2.申请积分管理当年度在吴江区授权并计入我区授权数据内的实用新型专利(以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第一发明人加5分/件,第二发明人加2分/件,其他发明人不计分,最高不超过30分。
3.申请积分管理当年度在吴江区授权并计入我区授权数据内的外观设计专利(以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第一设计人加1分/件,第二设计人加0.5分/件,其他设计人不计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三)表彰奖励
得分标准:在吴江区工作生活期间
1.获得镇(区)党委、政府及本区部、委、办、局表彰奖励的,每次加10分,最高不超过30分。
2.获得区委、区政府及苏州市部、委、办、局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3.获得苏州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江苏省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4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体育比赛奖励:经体育部门认定,获得国家级比赛前三名奖励的,加100分;获得国家级比赛四至八名奖励的或获得江苏省级比赛前三名奖励的,每次加30分,获得江苏省级比赛四至六名的每次加20分,最高不超过90分;获得苏州市级比赛前三名奖励的,每次加20分,最高不超过60分;获得吴江区级比赛前三名奖励的,每次加10分,最高不超过30分。
参赛项目应为计划内比赛项目,集体项目参照个人项目计分;优先统计分值高的奖励,个人所获各级各类比赛奖励得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分。
(四)社会贡献
得分标准:近三年内从事社会服务的,按以下标准计分。
1.在吴江区参加志愿服务每满10小时加1分,积分最高不超过30分,志愿服务以最高分计分,不累计计分。
2.个人在吴江区捐赠每满1000元加1分,最高分不超过30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省民政部门认定的公募慈善公益组织或社会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由新市民个人设立的公益基金,以实际发放额计算捐赠额。
3.在本区参加无偿献血,每捐献全血100毫升加2分,每捐献机采血小板1个治疗量加16分,不限最高分;在国内其他城市有献血记录的,加2分,最高不超过2分。
4.在本区登记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的加5分,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的加80分。
5.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以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的决定为准,奖励每满200元,加1分。
好人好事行为受到宣传部门认定的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吴江区级媒体,加10分,苏州市级媒体,加30分,江苏省级媒体,加50分,中央级媒体,加70分。同一事迹计分值最高的加分,不累积加分。
6.参加外来就业创业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的,每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作为普法志愿者积极参与区、镇(区)、村(社区)、所在单位举办的法治宣传活动的,每参加一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
(五)投资纳税
得分标准:
1.在本区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加1分;投资设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加3分;投资设立公司的,个人投资以10万元起计分,每实缴10万元加2分,最高不超过60分,个人投资额不满10万元的加2分。
2.近五年内,个人在本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加1分,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税款(包括出口企业产生的免抵调库数、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合伙经营按其个人所占股权份额分割计算)每满1万元加1分。
(六)公共卫生
得分标准:
1.为子女参加计划免疫接种齐全的,加3分,接种次数超过一半的,加2分,接种次数少于一半的,加1分。
2.接受孕产妇保健管理(具体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加2分。
3.接受儿童保健管理(具体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加2分。
4.参加婚检的,加2分。
5.按申请积分管理时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证的,加3分。
6.在本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加2分。
(七)企业评分
近三年内在本区百强企业中获得表彰奖励荣誉证书的每次加3分,最高不超过15分。百强企业的名单以当年度区政府公布的企业目录为准。
三、吴江积分落户扣减分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扣100分。
(二)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扣100分。
(三)近五年内受过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扣60分。
(四)近五年内受过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每次扣20分。
(五)当年度因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罚款金额50元以下(含50元)的,每起扣3分;罚款金额5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的,每起扣5分;罚款金额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每起扣10分;罚款金额5000元以上的,每起扣15分。
(六)当年度因本人责任致使企业受到行政处罚,或因非法经营网吧、加工点、非法行医、污染和破坏环境等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20分。
(七)当年度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或从事餐饮服务等受到行政处罚的,处罚金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每次扣20分;处罚金额2万元以下的,每次扣10分;因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等违反相关卫生法律而受到处罚的,每人每次扣5分。
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时间:每年3月1日至10月底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3、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
4、户籍地县级以上卫计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5、在本区有居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上述材料在积分申请受理时已提交的可不再提供。
申请流程:
1、新市民向其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分中心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申请材料。
吴江区各区镇新市民积分受理窗口地址及电话一览
2、各镇(区)新市民事务分中心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资料,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积分落户一栏,建立积分落户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
结果公布过程:
1、吴江区公安局会同区新市民事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拟定一定数量的新市民迁入本区户籍(以下称“落户指标数”),报区政府批准后,于11月底前统一向全区公布。
例如:2016年度新市民积分落户指标数为105名,分值设定为280分。
2、吴江区新市民事务中心于每年12月上旬根据当年落户指标数,分镇(区)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将拟积分落户名单通报区公安局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经公示无异议的,吴江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落户准入卡。申请人配偶系特殊人员的,需经相关部门同意。
吴江积分落户手续办理:
获得落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3个月内携带积分落户准入卡和相关资料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落户。
经批准落户的新市民,在本区有自有居住产权房的,其户口迁入自有居住产权房所在地单独立户;没有自有居住产权房的,迁入申请镇(区)所在工作单位的街道辖区的集体户口。
相关问题解答:
1、申请人户口迁入本区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苏州市吴江区户口准入登记办法》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随迁。
2、申请人迁入本区户籍后,其积分管理自动终止。
3、已取得积分落户准入卡,将户口迁入本区的申请人,在积分落户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规舞弊行为的,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6〕360号)规定,将户口退回原迁出地。
吴江区各区镇新市民积分落户受理窗口地址及电话一览
3、复审:复审未通过的退回积分申请受理窗口,窗口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提交;复审通过的转递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评分。
区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和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记录的核查评分。
区教育局:负责学历证明核查评分。
区人社局:负责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等级证书和社会保险情况证明的核查评分。
区国土局:负责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核查评分。
区住建局:负责房屋所有权证的核查评分。
区卫计委:负责儿童预防接种证、孕产妇保健卡、儿童保健卡(或儿童系统保健检查报告单)、居民健康档案、献血证、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及公共场所服务岗位的从业健康证明、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文件以及非法行医等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行为的核查评分;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
区民政局:负责慈善捐赠和基金会捐款证明的核查评分。
区文明办:负责志愿服务、好人好事表彰奖励的核查评分;
区科技局:负责专利证书的核查评分。
区体育局:负责体育技能和荣誉证书的核查评分。
区文广新局:负责有证网吧等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各种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区国税局: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区地税局: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区城管局:负责因违反城市管理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区环保局:负责因污染和破坏环境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区红十字会:负责对捐赠证明和登记、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核查评分。
区司法局:负责申请人参加外来就业创业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及参与法治宣传活动情况的核查评分。
区新市民事务中心: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积分评分工作。
办理时限:大约45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后可到相关网站或扫描右边二维码,关注【苏州本地宝】微信公众号,然后发送关键字【积分查询】即可查询结果。
吴江积分落户重要提醒:
1、申请人提出积分管理申请时,可一并提出积分入医、入学、落户申请,并按规定提供入医、入学、落户的必备材料。
2、各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建立申请人的新市民积分管理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3、申请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受理申请的镇(区)新市民事务分中心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如居住地跨区镇变动,本人应在受理截止日期前,持初次受理回执、变更后的居住人员信息登记表至现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分中心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办理手续,并重新填写申请表。
4、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取消其积分管理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管理。违反相关法律的,移交职能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