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积分落户迁入条件总共4类
第一类:由昆山公安机关受理的
1、在市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2、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购房入户所需要的材料见文末的图片。
3、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4、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
5、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
6、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父母;7符合准入迁移后的人员申请父母投靠的,需自迁入后满5年以上方可提出投靠子女申请迁移,且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和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昆山市最低标准;
第二类:通过昆山市或县级市人事局受理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3、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4、被单位合法聘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特聘工作证),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交纳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5、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昆山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6、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昆山积分落户申请指南,昆山启策落户
第三类:昆山市或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1、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2、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
3、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昆山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4、往届技(职)校毕业生被单位合法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第四类:由昆山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受理
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1、已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的申请人。
2、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分数线根据当时排名算)。
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时间:每年1月1日至10月底
昆山积分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3、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
4、户籍地县级以上卫计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5、在本区有居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上述材料在积分申请受理时已提交的可不再提供。
昆山积分申请流程:
1、新市民向其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分中心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昆山积分入户申请材料。
昆山各区镇新市民积分受理窗口地址及电话一览
2、各镇(区)新市民事务分中心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资料,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昆山市昆山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入户一栏,建立积分入户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
昆山积分入户手续办理:
获得入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3个月内携带积分入户准入卡和相关资料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入户。
经批准入户的新市民,在本区有自有居住产权房的,其户口迁入自有居住产权房所在地单独立户;没有自有居住产权房的,迁入申请镇(区)所在工作单位的街道辖区的集体户口。
昆山积分入户相关问题解答:
1、申请人户口迁入本区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昆山市昆山户口准入登记办法》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随迁。
2、申请人迁入本区户籍后,其积分管理自动终止。
3、已取得积分入户准入卡,将户口迁入本区的申请人,在积分入户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规舞弊行为的,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将户口退回原迁出地。
目前因为很多流动人口反映说没有每年按时签注,造成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无法参加积分管理。为此,昆山市积分办经研究决定放宽条件,具体如下:
昆山市积分办认真研究决定,对于居住证系统内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的,增设一个新的补充证明途径:
申请人居住证首次申领时间超过一年,且同时近一年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保,则认定申请人在昆山市区已连续居住一年时间,符合积分管理申请条件。
昆山积分温馨提示:
1、但此方法仅限用于申请手续中,与加分的“在昆山市区连续居住时间”无关。
2、严格上的“连续居住”判定:
根据2011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昆山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居住证持证人每年需要至受理点办理一次“签注”手续;一旦变更居住地址,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原居住证至新居住地受理点变更卡内居住信息。逾期不办理签注的,自动中止其居住证使用功能。居住证中止功能后,可以申请重新启用原居住证,连续居住时间从重新启用之日起计算。国务院新颁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也是这样明确规定的。因此,对于没有按时签注,我们重新计算连续居住时间是有法律依据的。
3、对于上述居住证首次申领时间超过一年但“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的流动人口,申请参加积分管理时,需要提交本人最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保的缴费记录清单,取得该清单的办法是相关地区办理社保缴纳,上网查询并打印最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保的缴费记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