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新旧落户政策对比:
本科及以上学历落户:
3个月社保→无社保要求
大专学历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资格:
24个月社保→6个月社保
取消“紧缺专业、急需的”附加条件
昆山落户重点内容:
1、本科可以直接落户,无需社保!(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大专6个月社保就可以落户!(年龄不超过35周岁)
3、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
4、5月1日起正式执行!
如下诉原文是目前苏州政府发文的:按照目前户口新政策来看,放宽了几个问题点!
一:本科全日制人员无需缴纳社保,等学籍档案调入至人才市场,审核通过后,可直接开准迁证,具体细节等五一政策实施,会有详细操作流程!目前网上很多文章发布,写到本科学历无需缴纳社保可直接落户,这个回答是错误的,不全面,导致很多误以为只要是本科就可以直接落户,本次调整只是针对全日制人员,非全日制本科还是需要缴纳3个月连续社保的,才能申报的。
昆山落户咨询中心分析:对于此文件昆山目前本科学历不管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都需满足3个月连续社保,此政策完全满足昆山人才落户标准,推断新政策对于昆山来说不会实施!起不到多大用处,具体等五一看政策吧!
二:针对本科落户年龄:实施统一年龄为45周岁以下(这个怎么说呢,原本昆山本科学历本来要求年龄就是男女45周岁以下,只是苏州大市之前政策是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所以对于此次调整昆山没什么变化。
三:对于此次落户政策调整:大专学历,申报年龄需35周岁以下且社保需在一个单位满足连续6个月,对于昆山落户来讲,有好处也有坏处,本身昆山落户大专学历,申报年龄是40周岁以下,社保需连续满24个月,不要求在一个单位连续缴纳社保,只要连续,期间换单位都可以。如果新政策实施现在部分满足社保条件的客户,年龄超了,之前不满足社保的,现在调整后即满足了,总体来说,还是放宽了些!
昆山落户咨询中心分析:对于此文件调整,近期也对昆山有关部门咨询,回复:未接到上面新通知,具体等新政策下来看,另昆山政策目前也符合现状,无需放宽!具体等五一看吧,如果说昆山要放宽,昆山政府也会发文,至今未发文,希望不大,感觉不会放宽,继续按照原有政策来实施!
四:如下第四条落户政策调整: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到合法稳定住所。 这个理解可能是迁入人如果无房可以落集体户,可是不能随迁子女及爱人,需苏州大市有房产,子女及爱人可一同随迁。
昆山落户咨询中心分析:对于这个方法,昆山目前迁入人即使无房,小孩及爱人满足条件都可随迁至昆山集体户,对于新政策来做对比 ,昆山目前恰到好处,如果实施新政策,根本没放宽,反而增加要求了
其实此次政策调整,对于有学历的人来说,是放宽了些,没有学历的还是一样,本次调整也是在促进房产,疫情期间,房产交易持续下滑,房价也随之下降,如长期这样,要金融危机了要,地产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直接命脉 一旦房地产市场出现大的波动,现阶段依靠房地产发展生产的几十个行业,如钢筋水泥生产商等,还有那些投资房地产业的大中型企业都将受到无法估量的损失,甚至可能因为大量资金的丧失,让失血严重的中国实体经济崩溃。如对于今年想购房的人来讲,今年买房黄金时期在8-10月份(只是意见),好了,不多说,人才落户具体实施等五一在看
苏府规字〔2020〕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等国家战略叠加机遇,加快构筑人才竞争发展新优势,奋力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最前列,市政府决定对人才落户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四、申请及办理
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由申报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到合法稳定住所。
对拟落户的对象实行公示制度。
五、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所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符合最新施行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需要,组织研究建立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制。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诚信备案机制,凡发现违背诚信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予以惩戒。在人才落户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处理。
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具体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八、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