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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退期间未代缴昆山社保,公司该不该补缴?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0-25 13:56:41

被辞退期间未代缴昆山社保,公司该不该补缴?

作者: 苏州代缴社保 来源: www.weitao58.cn/hukou/ 发布日期:2017-10-31 14:47
  • 代缴昆山社保
被辞退期间未代缴社保 公司该不该补缴
 
工作10年后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被公司辞退,王女士将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补缴10年的社会保险费。对于这份未代缴的社保费,王女士和公司各执一词,一个说是企业从未给她代缴保险费,另一个说是王女士出于自身原因不肯参保。究竟孰是孰非,这份社会保险公司该不该补缴?10月30日,浙江省台州市苏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定驳回王女士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请。
 
 
2006年10月,湖北人王女士被苏州一家电脑公司招用,在公司从事综合岗位。一晃十年过去,2016年1月,电脑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包括王女士在内的16名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办理离厂手续。王女士不乐意,认为公司临时决定,无故给予她辞退处理。为此,双方发生争议,闹得不愉快,王女士连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也未结算就离开公司。
 
同年5月,王女士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未获受理。后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未发放的工资4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4.5万元,并为她补缴在公司十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对于这笔未发放的工资,双方都没争议。对于王女士提起的其他诉赔,电脑公司辩称,王女士与公司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从2001年就为员工代缴社会保险,根据规定按工资总额扣除社保费用,因此,公司已经履行了代缴社保费用企业负担部分的义务。但王女士等部分员工出于自身考虑,不肯参保。据公司了解,王女士原在其家乡林业部门工作,后下岗。2015年期间已回家乡办理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退休金。
 
昆山社保代缴中心:双方的争议焦点是,经济补偿金该不该支付?电脑公司是否该为王女士补缴社会保险?
 
电脑公司是因为王女士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与王女士终止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各种情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公司终止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也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王女士的这一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王女士要求电脑公司补缴养老保险,如不能补缴,则要求赔偿损失。但在本案中,公司历年来已经按照社保部门的要求足额代缴了社保费用中的企业负担部分,应当认为电脑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律义务,并不需要向社保部门进行补缴。至于王女士未在电脑公司企业职工名单之列,确系事实。
 
法院认为,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部分劳动者考虑到工作流动的因素不愿代缴社保费用中个人承担部分而放弃参保的情形。就本案而言,电脑公司已经足额代缴了其应负担的社保费用,实际上电脑公司企业职工社保名单尚存在名额空缺,因此,不将王女士纳入名单,并不会给电脑公司带来任何利益。虽然根据目前证据并不能反映出王女士有过放弃参保的意思表示,但王女士在电脑公司工作已达十年,期间完全可以要求公司将其纳入社保名单。总之,不论王女士未被纳入名单的真实原因为何,电脑公司对此并无过错。况且,王女士自己也承认其已经在家乡参加了社会保险,并已办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退休金。综上,王女士要求电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单位辞退员工社保未缴怎么办?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常见的有婚假、产假等,但生活中这些权益并不都能得到保障。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专门制定了相应的劳动保障制度,违反劳动保障制度的依法是要受到相应处罚的。
 
1 ;建议协商解决,如果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 ;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工资卡、考勤记录、工作证、工作往来信息、同事证明、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3 ;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拖欠或克扣的工资及其拖欠或克扣工资额25%经济补偿金; 
4 ;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的经济补偿金; 
5 ;单位行为属于违法,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6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7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8 ;可以到劳动稽查部门投诉,要求补缴社保或相应经济补偿; 
 
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有哪些风险
现如今,不少公司认为只要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就能免除公司对劳动者的义务。这样的想法很显然是错误的,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存在,公司对劳动者不仅不能免除义务,反而还有其他的一些风险。下面,我们一起看看要是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会有哪些风险。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交保险吗?
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措施之一,且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那么是不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必须交保险?下面由律师365小编一一为大家解答。
 
用人单位未签合同,未缴社保,并口头解雇该怎办?
 
1.2008年1月1日入职,到2010年1月25日离职,是被口头辞退,没签合同,没社保,没补偿金。2010年1月28日去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调解,被诉人不愿出面调解。2010年4月29日早上仲裁,所有证据都有,被诉人也承认。但却说我自动离职,没得赔偿。只愿意支付拖欠我最后一个月的应付工资。拖了三个月了。
2.但有3点:(我不明白)1.仲裁员说:谁主张谁举证,我没证据证明自己是被辞退的。所以没有经济补偿金;2.仲裁员说:2008年1月1日入职,到2010年1月25日离职,再到2010年1月28日申诉双倍工资已超过时效。3.仲裁员没跟我提社保的事。4.(很重要)网上都说仲裁员会偏向劳动者一方,但明显没感觉到。被诉人应该认识劳动局里面的人,请过他们吃饭。然后,就等着最早都要6月份仲裁的判决书了。我怕时效过得更多吖。0.0
问题补充:我想问下各位有什么建议意见,我现在要怎么做,我是等判决书然后上诉呢呢?
                                           最佳答案仲裁员在忽悠你!
 
1.没有合同,你有权随时离职。而对方必须给你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你的主张未过诉讼时效,仔细阅读下面段落,注意很多部分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侵害之日起计算。所谓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也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对下列情形,可视为《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工资支付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2、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3、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3.你应主动提社保的事

4.用记号笔特别标记出相应条款警告仲裁员如包庇偏袒,你将去纪委反映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诉诸媒体。
如果你对仲裁结果不满意,那么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一定要不畏邪恶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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